填表須知

地方選區選民新登記申請表

  1. 此表格適用於申請新登記為地方選區選民。如果你是已登記選民,而你希望更改登 記資料,你必須填寫「地方選區選民更改登記資料申請表」(REO-2)而並非本申 請表。
  2. 在有區議會一般選舉舉行的年份(即區議會選舉年),正式選民登記冊會於9月發表。至於非 區議會選舉年的年份,正式選民登記冊則會於該年的7月發表。合資格人士申請登記成為選民 的法定限期如下:
    區議會選舉年:7月2日
    非區議會選舉年:5月2日
    你可透過「選民資料網上查閱系統」(www.voterinfo.gov.hk)查閱或致電選舉事務 處的查詢熱線(28911001)查詢你的最新登記資料。若登記資料例如住址有變更, 選民有責任盡快向選舉事務處更新有關資料。
  3. 截止日期以選舉事務處接獲表格之日期為準。在上述截止日期後所收到的申請,本 處會在編製下年度的登記冊時處理。
  4. 如你在遞交表格十四天後,仍未收到選舉事務處的通知,你可致電該處查詢熱線2891 1001,查詢有關申請的進展。
  5. 通常來說你需要符合下列條件才能登記成為地方選區選民:
    (a)你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條例(第539章)中所指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 民;及
    (b)你通常在香港居住;及
    (c)你已年滿18歲或在隨著提出申請後的首個9月25日(區議會選舉年)或7月 25日(非區議會選舉年)或之前滿18歲;及
    (d)你持有身分證明文件,如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及
    (e)你並沒有喪失登記為選民的資格(附註6)。
    如欲查詢有關永久性居民身分的問題,請致電入境事務處熱線:28246111。
  6. 通常來說,喪失資格登記為選民的人士包括下列各類:
    (a)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被裁斷為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能力處 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的人士;
    (b)任何武裝部隊成員。
  7. (a)根據你的住址,選舉登記主任會為你編配所屬的立法會地方選區及區議會選 區,成為該些選區的選民。你的住址是指你在香港的唯一或主要居所。該住址 資料將提供予相關選區的候選人,以作發放選舉廣告的用途。
    (b)日後你的住址如有變更,請即填妥「地方選區選民更改登記資料申請表」 (REO-2),連同最近三個月內發出的住址證明文件通知選舉登記主任。你的 住址更改後,你所屬的選區可能要相應作出更改。
  8. 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登記)(立法會功能界別選民)(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投票人)(選 舉委員會委員)規例》(第541B章)第19條,任何人士申請登記為地方選區選民亦 被視為申請在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中登記。如果你選擇不登記為區議會(第二) 功能界別的選民,你必須填寫「更改功能界別選民及/或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投票 人個人登記資料/取消登記或不登記於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申請表」(REO-43)。
  9. 一般情況下,選舉事務處與選民的通訊均為中、英雙語並用。這項語言選擇是為方 便候選人在選舉期間能以你所選擇的語言與你通訊。如果你不填寫本部分,本處會 假設你的選擇是中文。
  10. 「通訊地址」只供住址未有郵遞服務的人士使用。如你並非所述類別人士,請勿填 寫本欄。
  11. 上列附註只可作一般性指引。申請人亦應參閱《立法會條例》(第542章)、《選 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以及根據此等條例訂立的附屬法例。
  12. 本申請表格必須由申請人簽署,否則選舉登記主任不會處理你的申請。
  13. 為審核你的選民登記資格,選舉登記主任會把你填報於申請表的個人資料,與其他 機構為其他目的而向你收集的個人資料作比較及覆核,以便核實有關資料是否真實 及正確,如有失實或誤導成分,可根據這些資料對你採取適當行動。你簽署本申請 表時,即表示你授權選舉登記主任就收集所得的資料向其他有關政府部門、公營/ 私營機構查證,並核對這些資料是否相符;你簽署申請表,也表示你明確地同意, 有關政府部門(包括但不限於入境事務處、房屋署和民政事務總署)或其他公營/ 私營機構(包括但不限於香港房屋協會)可向選舉登記主任提供你的個人資料,以 便在處理本申請時,以及每年更新作選民登記及與選舉有關的記錄時,比較和覆核 這些資料。
  14. 選舉事務處會郵寄通知書予選民確認已完成其新登記申請。
  15. 如對選民登記有任何查詢,請致電:28911001。

地方選區選民新登記申請表

  1. 此表格適用於已登記選民申請更改登記資料。如果你未登記為選民,而你想申請新 登記成為地方選區選民,你必須填寫「地方選區選民新登記申請表」(REO-1)而 並非本申請表。
  2. 在有區議會一般選舉舉行的年份(即區議會選舉年),正式選民登記冊會於9月發 表。至於非區議會選舉年的年份,正式選民登記冊則會於該年的7月發表。已登記 選民更改住址或其他個人資料的法定限期如下:
    區議會選舉年:6月2日*
    非區議會選舉年:4月2日*
    你可透過「選民資料網上查閱系統」(www.voterinfo.gov.hk)查閱或致電選舉事務 處的查詢熱線(28911001)查詢你的最新登記資料。若登記資料例如住址有變更, 選民有責任盡快向選舉事務處更新有關資料。
    *此限期與新登記申請的法定限期不同。
  3. 截止日期以選舉事務處接獲表格之日期為準。在上述截止日期後所收到的申請,本 處會在編製下年度的登記冊時處理。
  4. 如你在遞交表格十四天後,仍未收到選舉事務處的通知,你可致電該處查詢熱線2891 1001,查詢有關申請的進展。
  5. 通常來說你需要符合下列條件才能登記成為地方選區選民:
    (a)你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條例(第539章)中所指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 民;及
    (b)你通常在香港居住;及
    (c)你已年滿18歲或在隨著提出申請後的首個9月25日(區議會選舉年)或7月 25日(非區議會選舉年)或之前滿18歲;及
    (d)你持有身分證明文件,如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及
    (e)你並沒有喪失登記為選民的資格(附註6)。
    如欲查詢有關永久性居民身分的問題,請致電入境事務處熱線:28246111。
  6. 通常來說,喪失資格登記為選民的人士包括下列各類:
    (a)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被裁斷為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能力處 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的人士;
    (b)任何武裝部隊成員。
  7. 住址證明
    (a)根據你的住址,選舉登記主任會為你編配所屬的立法會地方選區及區議會選 區,成為該些選區的選民。你的住址是指你在香港的唯一或主要居所。該住址 資料將提供予相關選區的候選人,以作發放選舉廣告的用途。
    (b)日後你的住址如有變更,請即填妥本申請表格,連同最近三個月內發出的住址 證明文件通知選舉登記主任。你的住址更改後,你所屬的選區可能要相應作出 更改。
    (c)選舉事務處接納下述最近三個月內發出附有發出日期和發函機構名稱的文件 (以選舉事務處接獲表格的日期為準)作為有效的住址證明:
    (i)以下其中一種附有選民姓名及主要住址(文件上的姓名及地址須與選民身 分證所載的姓名及本申請表上填寫的住址相同)的證明文件:
    1.公共機構發出的賬單(如水費∕電費∕煤氣費賬單);
    2.政府部門或司法機構的文件;
    3.由銀行、保險公司或強積金核准受託公司發出的結單或通知書;
    4.固網電話∕手提電話∕收費電視∕互聯網的收費單;
    5.由本地專上院校發出可證明選民主要居所的文件或收費單;
    6.由稅務局加蓋釐印的有效租約(無需三個月內簽訂,但接獲申請當日必 須在租約有效期內);或
    7.由醫院管理局、房屋署、香港房屋協會、香港考試及評核局等公營機構 發出的收費單、通知書或其他文件;或
    (ii)附有選民同住者姓名及住址的住址證明,及由選民簽署作實確認在上述地 址居住的聲明書,以確認該同住者與選民一同居住於有關地址,同時確認 夾附的住址證明是經核證為完整的真本或副本。有關同住者聲明書可於選 舉事務處網頁下載(http://www.reo.gov.hk/ch/voter/dra.htm);或
    (iii)如選民未能提供上述文件作為住址證明,選舉事務處亦接納由選民提供, 於監誓員/執業律師/太平紳士面前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 所作出的法定聲明,以確認在有關申報地址居住。有關宣誓聲明可到各區 民政事務處免費辦理。有關法定聲明樣本可於選舉事務處網頁下載 (http://www.reo.gov.hk/ch/voter/dra.htm)。
    (d)選舉事務處接納以上文件的正本、影印本及傳真本為有效的住址證明。
    (e)如更改登記住址的選民為房屋署轄下公共租住房屋(即俗稱「公屋」)的認可住 客,或選民為於香港房屋協會轄下資助房屋擁有戶籍的租住住客,而有關地址與 選民填報的住址相符,則選民可獲豁免有關提供住址證明的規定。請注意:居者 有其屋(即俗稱「居屋」)及已出售公屋單位(例如租者置其屋計劃)的住客並 不在豁免範圍內,有關選民必須提交有效住址證明。如選舉登記主任未能與有關 部門或機構核對相關選民的資料,則有權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民登記)(立法 會地方選區)(區議會選區)規例》(第541A章)第10A條要求有關選民申請更改 登記住址時必須提供住址證明。
  8. 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登記)(立法會功能界別選民)(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投票人)(選 舉委員會委員)規例》(第541B章)第19條,任何人士申請登記為地方選區選民亦 被視為申請在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中登記。如果你選擇不登記為區議會(第二) 功能界別的選民,你必須填寫「更改功能界別選民及/或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投票 人個人登記資料/取消登記或不登記於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申請表」(REO-43)。
  9. 一般情況下,選舉事務處與選民的通訊均為中、英雙語並用。這項語言選擇是為方 便候選人在選舉期間能以你所選擇的語言與你通訊。如果你不填寫本部分,本處會 假設你的選擇是中文。
  10. 「通訊地址」只供住址未有郵遞服務的人士使用。如你並非所述類別人士,請勿填 寫本欄。
  11. 上列附註只可作一般性指引。申請人亦應參閱《立法會條例》(第542章)、《選 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以及根據此等條例訂立的附屬法例。
  12. 本申請表格必須由申請人簽署,否則選舉登記主任不會處理你的申請。
  13. 為審核你的選民登記資格,選舉登記主任會把你填報於申請表的個人資料,與其他 機構為其他目的而向你收集的個人資料作比較及覆核,以便核實有關資料是否真實 及正確,如有失實或誤導成分,可根據這些資料對你採取適當行動。你簽署本申請 表時,即表示你授權選舉登記主任就收集所得的資料向其他有關政府部門、公營/ 私營機構查證,並核對這些資料是否相符;你簽署申請表,也表示你明確地同意, 有關政府部門(包括但不限於入境事務處、房屋署和民政事務總署)或其他公營/ 私營機構(包括但不限於香港房屋協會)可向選舉登記主任提供你的個人資料,以 便在處理本申請時,以及每年更新作選民登記及與選舉有關的記錄時,比較和覆核 這些資料。
  14. 選舉事務處會郵寄通知書予選民確認已完成其新登記申請。
  15. 如對選民登記有任何查詢,請致電:28911001。